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爭持期日到場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。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標,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、互信為根蒂根基,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涯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配合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憎恨之需要。

不滿婚姻確有沒有法回復之馬腳,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因此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

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假名)在2003年娶親,並在台灣解決戶籍登記,不虞,小萱婚後從未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涯,也不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絡體例。

」其目的是在使夫妻要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可是否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希望。
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

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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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 聯系方式都無!悲催男終於甩手了
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離婚證人
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過,聯系方式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放膽,訴請離婚獲准。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21年婚姻攏係假未曾同住過,聯系體例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放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



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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